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25 16:22信息来源:价格科

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我委对《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荆价发〔2017〕46号)进行修订完善,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来电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25日-10月25日

联系电话:0724-6088507

电子邮箱:zd012160@163.com

来函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双喜大道9号市发改委价格科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以及《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范围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及其收费的日常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指导物业小区的配套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卫健、公安、交通、人防、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和屈家岭管理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并另行发文确定。沙洋县、京山市、钟祥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其他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投资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停车设施。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设施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2.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官、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5.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依法依规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在兼顾运营成本、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周边价格、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保持标准相对稳定,避免大幅波动,收费标准制定或上调前应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禁止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占用时长等实行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热点区域高于非热点区域”的原则,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较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或实际占用泊位数量计费。车型大小具体分类,由各地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采取电子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因收费系统故障导致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按最短计费单位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采取人工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收费前必须向停车人出具书面计时凭证。

第十二条  加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推行智慧停车收费系统。打通支付环节,推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联网管理,推广应用电子缴费、无感支付等便捷支付方式,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智能化、便民化发展。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进入未实行错时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时段的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减免,并在公示牌明确减免条件、幅度、时长。

(七)鼓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聚焦法定节假日、重大公共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根据所处区域、路段,免费开放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多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管理者,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中心城区从事公共停车场所经营收费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应当向县(市、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第四条的规定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按规定需提供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相关文件和停车场所产权归属证明材料。道路临时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三)停车场所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所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放需要。

第十八条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断头路等存量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监督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

(一)明码标价以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采取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一致。

(二)标价牌应当设置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识醒目、字迹清晰。

(三)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停车免费规定或者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涨价频次过快、涨幅过大、社会反映集中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强督促收费指导,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建设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发改部门要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对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自身职责,结合本领域特点和管理需求,另行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具体措施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市物价局《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荆价发〔2017〕46号)同时废止。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从其规定。


结果反馈:市发改委于2025年9月25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在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到2025年10月25日,门户网站渠道共收到意见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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