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的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10-18 16:00信息来源:财外科

    为实施服务业攻坚行动,加强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限上商贸企业入库纳统奖励。对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报并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分两年兑付,每年兑付50%。如纳入统计未满1年退库的,不享受此政策;满一年未满2年退库的,不享受第二年的奖励资金。

2.规上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奖励。对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报并纳入统计的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电信广播传输服务)等六大行业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统计的其他行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外地(荆门以外)注册、在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对纳入统计的新成立公司或“分改子”,除享受进限(规)纳统政策奖励外,自纳入统计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营业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如期间退库则不再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4.支持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剥离营销贸易、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物流、文化旅游等业务,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除享受进限(规)纳统政策奖励外,自纳入统计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营业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如期间退库则不再继续享受奖励政策。对企(事)业单位创建检验检测实验室,获得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或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个转企”。对个体商户转为企业并纳入统计的,自纳入统计之日起,由县(市、区)连续3年按其对本级财力贡献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如期间退库则不再继续享受奖励政策。

6.园区运营管理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商业街、电商产业园、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园区、众创空间等服务业集聚区运营管理者引导企业(商户)入库纳统,当年新培育进限(规)达5家(含)、10家(含)以上法人企业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培育进限(规)达15(含)家以上的,每多1家再奖励2万元,同一运营管理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加快物业、家政服务业发展。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建设物业、家政产业园,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5年内免收场地租赁费用,并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家属区)物业服务管理择优选择入园企业。发改、商务、人社、教育、妇联、民政、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家政服务业支持力度。

8.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补贴。对2023年10月31日前注册并正常运行的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网点,市级财政按照100元/月/个的标准,连续两年给予补贴;各县(市、区)应同步配套出台支持政策。

9.支持电商企业在我市成立电商总部以及电商园区。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电商园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园区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鼓励短视频和直播电商发展。支持企业自建账号开展短视频或直播带货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对纳入统计且年网络销售额达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相应企业入职的直播人员,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推进优质产品上行。对纳入统计、通过本地上行邮件快件年销售优质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场主体,按单量予以补贴。当年单量达到 50万100万单(不含)的,给予5万元补贴;当年单量达到100万300万单(不含)的,给予10万元补贴;当年单量达到300万500万单(不含)的,给予15万元补贴;当年单量达到500万单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各区间奖励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2023年8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同一市场主体不重复享受,有规定的除外;此前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就高享受;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一业(企)一策”,其中,对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区按照5:5比例负担;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从其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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